共有產權住房交付后能否擅自用于出租?這關系著購房人的切身利益,也關系著社會資源分配公平。實際上,由于子女上學、就近上班等原因,部分已入住共有產權項目的購房人存在住房出租的實際需求,希望能明確細化共有產權住房出租流程和收益繳納路徑。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發(fā)布《關于規(guī)范共有產權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征求意見稿),首次就共有產權住房交付后的出租管理規(guī)定,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相關數(shù)據調查顯示,截至今年6月底,北京市已供應共有產權住房項目77個,房源約7.9萬套,部分項目已陸續(xù)入住。
2017年9月實施的《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用于出租的,購房人和代持機構按照所占房屋產權份額獲得租金收益的相應部分;購房人應在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發(fā)布房屋租賃信息,優(yōu)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備案家庭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租。
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共有產權住房具有保障和市場雙重屬性,其出租有別于普通商品房的市場出租行為,需統(tǒng)一在政府指定平臺中操作,以確保出租行為“封閉管理”。出臺試行文件,就是為進一步規(guī)范共有產權住房出租行為。“共有產權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與政府共同擁有產權,因此政府專門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既滿足了購房人的出租訴求,政府也可以獲得國有資產應有的增值收益。而強調出租行為需在指定平臺操作,確保出租行為‘封閉管理’,則可以有效防止出租資格管理不嚴、租金流失等問題出現(xiàn)。”北京市房地產法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城市經濟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趙秀池分析表示。
征求意見稿提出,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未經代持機構同意擅自出租共有產權住房的,應按照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并向代持機構返還違規(guī)期間政府產權份額部分租金收益。購房人拒不改正的,代持機構可暫停辦理該套住房的回購和上市手續(xù)。 (樓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