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商行改制前存在的內控缺陷已不是個例,宜章農商銀行也是其中一家。
11月2日,裁判文書網披露法院判決書,宜章農商銀行改制前一名信用社主任違法放貸近300筆,造成本金和利息損失超1200萬元。
判決書顯示,經湖南宜章縣人民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某在擔任宜章縣楊梅山農村信用社主任和瑤崗仙農村信用社主任期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等相關規(guī)定,發(fā)放借名貸款297筆共計823.8萬元,造成貸款本金損失660.95萬元,利息損失573.48萬元。
其中,李某違法為關系人(李某自己)發(fā)放信用貸款107.80萬元。
據了解,2011年3月,宜章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于改制組建成宜章農商銀行,改制完成后,李某曾任宜章農商銀行瑤崗仙支行法定代表人,后于2011年7月發(fā)生變更。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提供了宜章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湖南宜章農村商業(yè)銀行貸款核實的基本情況,聘任通知、行政撤銷職務處分決定等。
宜章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某作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fā)放貸款罪。鑒于李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