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信達證券與員工王某軍的勞動爭議的二審民事判決書。
信達證券不服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不支付王某軍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0日的工資差額,不支付王某軍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以及由王某軍承擔本案訴訟費。
信達證券認為,因王某軍2019年考核不合格,崗位績效全部扣除,而王某軍的基本工資已經(jīng)足額發(fā)放,不存在沒有足額發(fā)放的情況。故無需支付王某軍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工資差額55191元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0日的工資差額6821.19元。王某軍的績效工資是我公司嚴格依據(jù)公司制度進行扣減,不屬于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無需向王某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王某軍2020年未主動申請年休假,其提出離職,應視為其放棄申請年休假。
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信達證券認定王某軍2019年考核不合格,據(jù)此扣除王某軍2020年1月1日至4月20日期間全部崗位績效工資,但其公司未提供證實王某軍評價結果均為0的證據(jù),王某軍對評價亦不認可,故信達證券公司扣減王某軍工資沒有依據(jù),應支付王某軍工資差額,一審處理并無不當。因王某軍系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理由提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故王某軍要求信達證券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于法有據(jù)。信達證券公司上訴主張王某軍2020年未申請年休假又主動提出離職,應視為其放棄年休假,沒有法律依據(jù),故信達證券公司應支付王某軍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
綜上所述,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證信達證券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公開資料顯示,涉案前員工王某軍系信達證券金融行業(yè)資深研究員,2009年5月至2012年4月任職方正證券(601901,股吧)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2012年4月至2020年8月任職信達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