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銀行辦理一張銀行卡、U盾,售出就能獲利一兩千元,這樣輕松賺錢的好事并不好,因為涉嫌“幫信罪”,將受到刑事處罰。
5月26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三起“幫信罪”典型案例。結合這些案例,法官就“幫信罪”主觀明知、情節(jié)嚴重等構成要件進行了分析,并進行了法律提示。
案例:1200元換來8個月有期徒刑
2020年5月,張某收到微信好友發(fā)送的“收購銀行卡”廣告,對方聲稱該項業(yè)務“賺錢快、安全性高、不會被追蹤”。張某此前在網上也看到過有人以出售自己銀行卡幫著他人轉賬的方式來“賺快錢”,便在利益的誘惑下使用個人身份信息開辦了手機卡,并在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辦理了銀行卡及與之關聯的U盾,后連同手機卡一并出售給他人。
上述部分銀行卡賬戶因涉嫌網絡詐騙犯罪被凍結后,張某在明知的前提下,又申請掛失、補辦新卡,并再次向他人出售,獲取違法所得共計1200元。2020年10月,其辦理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被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致使北京市東城區(qū)的高某被騙30萬元。
北京市東城區(qū)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同時追繳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分析:“幫信罪”串并案多發(fā)
北京東城法院副院長愛新覺羅·啟騁介紹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為“幫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幫信罪”被列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當中,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罪名,體現了刑事立法領域通過懲處網絡犯罪幫助行為來加大對信息網絡犯罪的打擊力度。根據《刑法》規(guī)定,如果“幫信罪”成立,將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記者采訪了解到,東城法院刑事審判庭自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共審結“幫信罪”案件23件,上游犯罪均為網絡電信詐騙犯罪,涉及網絡詐騙犯罪數額高達990.61萬元,涉案個人及對公銀行賬戶50余個。其中,向網絡電信詐騙犯罪出售個人信息注冊的銀行卡案件21件,占“幫信罪”案件總數的91.3%?!吨袊M者報》記者在北京審判信息網查詢發(fā)現,除了東城法院,北京其他區(qū)級法院也于近期公布了多起一審刑事判決書,當事人的罪名均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其中,僅5月份就公布了28件相關裁判文書。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幫信罪”,一些當事人還被判詐騙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等,數罪并罰,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例如在一起案件中,當事人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辦理了銀行對公賬戶和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出售,獲利1500元,上游詐騙犯利用該對公賬戶注冊的企業(yè),通過網絡騙取受害人上千萬元。當事人除了“幫信罪”,還被判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北京東城法院通過對2020年以來審理的“幫信罪”進行分析,發(fā)現“幫信罪”案件呈現出以下四個特征:
在行為類型方面,以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為主。目前“幫信”的行為方式主要集中于向網絡電信詐騙犯罪販賣個人銀行卡及對公賬戶,而后被他人用于接收并轉移網絡詐騙違法所得。
在上游犯罪方面,主要集中于網絡電信詐騙犯罪領域。大部分“幫信罪”涉及為網絡電信詐騙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上游犯罪主要集中于網絡電信詐騙犯罪。
在社會影響方面,串并案突出輻射面廣。以販賣個人銀行卡為例,行為人販賣的銀行卡往往被用于向全國各地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實施詐騙,串并案件數量較多,涉案地區(qū)廣、涉案人數多,為案件偵破及被害人經濟損失挽回帶來較大困難。
在被告人職業(yè)方面,以無業(yè)人員為主要犯罪群體。無業(yè)人員由于缺乏穩(wěn)定的生活來源,較易被利益誘惑,成為“幫信罪”的犯罪主體。被告人收到QQ群、微信群、微信朋友圈或微信好友發(fā)布的“收卡”廣告,以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價格,用個人信息辦理銀行卡后售予他人,被他人用于網絡電信詐騙。
提醒:切勿以身試法
在公開的裁判文書中,多名當事人辯稱自己根本不知道賣出的銀行賬戶被他人用于網絡詐騙犯罪。
對此,北京東城法院法官羅蘭表示,根據刑法規(guī)定,“幫信罪”以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前提。對該罪主觀明知的認定,應當結合一般人的認知水平和行為人的認知能力、相關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行為人是否履行管理職責、是否逃避監(jiān)管或者規(guī)避調查、是否因同類行為受過處罰、行為人的供述和辯解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查院聯合發(fā)布的《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總結了主觀明知的推定情形。例如,經監(jiān)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等。上述案例中的張某在明知其銀行賬戶因涉嫌網絡詐騙犯罪被凍結的情況下,積極申請掛失、補辦新卡,而后再次向他人出售,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記者了解到,“幫信罪”在客觀方面要求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才能構成本罪。“兩高”司法解釋對于“幫信罪”的“情節(jié)嚴重”也有明確規(guī)定: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支付結算金額2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等七種情形,被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自身‘兩卡’不出售,他人‘兩卡’不購買!生財有道,切勿以身試法。”愛新覺羅·啟騁提示說,日常生活中,不貪圖小利,切勿將自己辦理的身份證、手機卡、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及結算卡、微信及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買賣、租賃、出借給他人,避免避免淪為“幫兇”;同時,也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轉賬、提現,避免成為他人“洗錢”的“工具”。(本報記者 聶國春)